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师管理工作,促进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建设,保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心理咨询作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开展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专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执行学校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首次咨询须告知来访者《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内容,并特别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应用此原则的限度。
第六条 咨询中遵循善行、责任、诚信、公正、尊重的原则,保障来访者权益。
第七条 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要及时采取危机干预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第八条 咨询结束后24小时内完整填写咨询记录,做好资料的保密工作,个人不得留存或复印。
第九条 不得在学校所提供的专用工作地点之外从事本校学生的心理咨询。
第三章 值班要求
第十条 值班心理咨询师要提前到达咨询室,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中心报备。
第十一条 值班期间心理咨询师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 如遇来访者未提前预约但急于咨询的情况,咨询接待优先级为:当前值班咨询师→来访者所在学院的对接专职咨询师→中心其他专职教师。
第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来访者收受心理咨询费用。
第十四条 值班咨询师应自觉维护和保持咨询室卫生。
第四章 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与心理咨询工作有关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保存。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来访者的隐私,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若要将录音、录像内容公开演示或者发表文章,也需得到来访者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须隐去姓名、住址、电话等可能辨认出来访者的信息。
第十八条 不得与来访者发生咨询以外的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师要注重集体力量,遇到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例要进行集体会商讨论,以求妥善解决问题,寻求最满意效果。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学院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上报心理危机学生后,中心安排专职咨询师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反馈建议、后续跟踪。
第二十一条 专兼职咨询师应及时将咨询中发现的心理危机情况上报中心。中心安排对接学院的专职咨询师联系学生辅导员反馈学生的心理情况,并给出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应及时填写《心理危机案例汇总表》。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统筹安排专业学习培训。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师须参加中心组织的定期督导和案例研讨活动,以提升心理咨询水平。原则上,每学期至少按要求进行一次个案报告,被督导个案需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师应积极参加心理中心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试行)》(校学字〔2022〕22号)文件要求,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从事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等发放心理咨询费。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