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提高授课质量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任课教师是指负责讲授大学生心理健康相关课程的教师,致力于向大学生传授心理健康知识,提升心理素质,预防心理问题,促进全面发展。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三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条 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事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有教学经历者近五年内无教学事故,近一年评教成绩均分90分(含)以上。

第五条 首次申请授课前,申请人员需参与心理健康教研会至少3次,提交不少于8课时大学生心理健康相关课程听课记录。

第六条 业务水平较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含)以上教学比赛奖项;

2.具有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证或其他同等水平证明材料;

3.主持或参与(限前三名)校级(含)以上教学改革或科研项目,发表有相关著作或论文。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七条 依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课程试讲、结果公布”基本流程选聘授课教师。

1.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心理健康教研室(以下简称教研室)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填写《心理健康教师信息登记表》。

2.资格审核。教研室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遴选试讲人,参加内部试讲(45分钟)。

3.课程试讲。内部试讲通过人员参加校级督导专家参与的开课试讲(20分钟左右)。

4.结果公布。根据通过试讲人员名单,教研室落实排课任务。

第四章 教学任务

第八条 教学任务安排。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优先安排所联系学院的教学任务,兼职教师优先安排所在学院教学任务,若没有归属学院,教研室统筹安排。

第九条 教学任务数量。专职心理健康教师每学期原则上承担2个教学任务,兼职教师承担1个教学任务。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十条 授课教师采取动态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考核不合格。

1.授课学期出现教学事故;

2.授课学期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3.授课学期调停课累计超5次;

4.未提交课程相关教学材料(如教学计划、教案、试卷等);

5.连续4个学期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为保证授课质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暂缓排课一学期,需随堂听课(心理健康教学比赛一等奖获得者)不少于4学时。

1.听课记录≤2次(4课时);

2.学生评教≤85分;

3.校级督导专家点名批评;

4.未按时提交教学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