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心理育人四级工作体系,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委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照《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试点及示范单位建设的二级心理辅导站。
第二章 考核流程
第三条 二级心理辅导站考核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安排部署,于每年4月份开展,考核工作分为自查整改、材料评审、实地考察三部分:
(一)自查整改。各学院按照《标准》开展自查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并对照标准整理支撑材料(时间范围为近一年)。
(二)材料评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审。
(三)实地考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前往二级心理辅导站进行实地考察,听取工作汇报、查看工作场地。
第三章 奖惩机制
第四条 根据试点单位和示范单位考核结果,评选出示范单位、试点单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并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心理辅导站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复查不通过的,给予摘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制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24年8月31日